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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振东案:被践踏的法律尊严

2008-10-14 21:23:18 来源:北风


余振东案:被践踏的法律尊严


    2006年04月10日“开平”案的主犯之一余振东经过审判,被判监禁12年,没收财产100万元,对其妻不追究法律责任,据说实根据国际惯例,与美国签有协议,应美国人的要求而做出如此判决。

  看了网友摄像机的文章,才知道这是一项交易,可笑的是竟然是嫌疑人通过美国司法部门与我国进行的交易,这时我方才明白,我们的法律被美国政府以及嫌疑人轮奸了,还要挤出一副笑脸。整个事件大概的事实是缘自于美国的一项“灵活的辩诉交易制度”, 该辩诉交易(plea bargaining)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。通俗地说,辩诉交易就是检察官用“轻判”换取被告人的认罪与合作。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,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,以控诉方撤销指控、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,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(plea of guilty)。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,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,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。2004年2月,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,因非法入境、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。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,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,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,即: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,应当不判处死刑,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12年刑期。

  既然是交易,交易的双方必有一个利益互换的过程,既包括个人利益,也包括政治利益、金钱利益等很多种的利益。余振东获得的是得以苟活、不追究同犯的家人的保证,看来他很懂得“留得青山在,不怕没柴烧。”。而美国既维护了其司法权、有在国与国的谈判中占尽了政治主动,并践踏了我国视之为神圣的、不可侵犯的法律,对我国进行政治羞辱;更大的利益我想应该是那几亿美元吧,美国是个资本主义国家,是个金钱唯上的国家,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它是不会进行交易的,所以我搞懂了为什么我国的判决中只是没收了相当于12.5万美元的嫌疑人的财产,为什么没有对4.82亿美元的去向只字不提。在整个交易的三方中:美方、中方、嫌疑人,除中方以外,其他两方都获取了巨大的利益,只有中方是“培了夫人又折兵”,我们看不到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取了什么利益,我们没有获得丝毫的收入。据说中方的利益是行使了管辖权、审判权、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、并震慑了贪官们。对于此种说法本人不敢苟同,管辖权、审判权本就是我国的权利,绝对不是因为余振东的回国才可以行使。我记得好像有缺席审判吧,只要证据充分,即使当事人不在,也可以进行审判。至于说实现惩治犯罪的目的,好像更是无从谈起,一个本应被判死刑的人,却只是判了12年,实际在国内服刑只有10年,其罪行与法律应给予判决根本不匹配,能说达到目的了吗?至于所谓的震慑,那只是自欺欺人,此等判决毫无震慑作用,这是即使三岁小孩子也看得懂的。这个判决给腐败分子的提示是:1、要做惊天大案,钱聚敛的越多越好,否则就失去外逃的必要条件;2、钱财到手就要外逃,只要外逃,就可以“死可使活”,免于死刑。给腐败分子提示了一个更广阔的生存空间。余振东的妻子余绪惠曾在其开始敛财时就“居安思危”,筹备日后他们逃到美国的事宜。余绪惠出了个假装“嫁到”美国的招,即买通美国人与其结婚,取得美国公民资格后再和余振东复婚。她的此招得到贪官许超凡、许国俊两位夫人的一致响应。她们三人于1999年同时“嫁”到美国。从此没有了后顾之忧的余振东等人,更加疯狂地将巨额脏款转往其在国外开的账户。看,多么好的教材,能被冠以“腐败”的一定是象余振东式有权有势的人物,在案发前或案发后获得去国外的资格,可以说是易如反掌,逃到国外就可以免死,我想这不是震慑,是纵容了腐败气焰,必将有大量的前仆后续者,余振东就是他们的榜样。

  余振东大概是三个人中最聪明的一个,他不过是获刑12年,12年后他又可以风风光光、趾高气扬的出现在我们身边,那个时候在没有人去追究那几亿美元,因为在中国他已经获得惩罚,尽管那个惩罚是那么的不匹配、那么的糟糕,他还可以和他那个曾经害了他而使他入狱,并由他顶罪而获救免于追究责任的心爱的女人继续团聚,“一个救两个”这大概是他那“中国式聪明”发挥和对中国法律的侮辱。而许超凡、许国俊12年后将继续遭到中国政府的缉捕,依然是个罪犯,如果那时中美引渡法签订,他们依然要承担他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。也正是他们的固执或多或少可以维持法律的脸面。我一直在想,为什么不可以缺席判处余振东死刑,在他服满美国12年的刑期后在继续追究他的责任,12年中会有一个多么大的变化啊!或许到时就可以引渡,就可以让他伏法,就可以让他获得应有的惩罚。即使那时我们仍然不能在美国本土逮捕他,但机会终归是有的,迟早他会伏法,起码他永远不能回到国内,他将永远的颠沛流离,他将惶惶不可终日,每一天都面临追索,他将在法律的震慑中生存,这是否也是国人可以理解、接受、甚至支持的一种惩罚方式呢?为什么我们要选择一种国人并不赞成,并对法律感到沮丧,困惑的制裁方式呢?为什么我们要放弃法律的神圣、法律的尊严、法律的震慑、人民对法律的信任而匆匆的、草率的接受余振东与美国的交易而进行的让国人寒心的判决呢?外逃的贪官有4000多人,未来或许会更多,涉案的金额500多亿美元,这些人都是将面临法律严惩的人,难道都要做这种根本算不上惩罚的审判吗?如果那样,腐败还“何惧之有”,法律都拿他没有办法。国人将如何看待这种“惩小放大”的法律呢?

  法律是神圣的、不可侵犯的,法律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。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是古人早就教给我们的,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,如今我们看到的是“贪官犯法不必与庶民同罪”“只要外逃就可以消灭平等”法律的威严性何在?法律的公平性何在?如何让民众去相信法律?一个小小的干扰,就可以改变应有的判决,执法是否太灵活?我们损失了国家法律的尊严,损失了民众对“国之根本”的信任,执法成本是否太高?当大量的贪官面对着我们的法律为其指示的生存道路的时候,我们会面临着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?当国家的肌体被不断的腐蚀、腐败的不断扩散,而我们的治疗方式是如此无力,我们对这个肌体丧失信心的时候,那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前景啊!护法者啊,为了国家的前途,为了人民的幸福,请你们尊重一下法律的尊严吧!那不是菜市场中的青菜,经过讨价还价就可以的,那是这个国家的原则、尊严,国之原则、尊严都可以破坏还有什么不能破坏。护法者,给人民一块相同的青天,一部尊严的、具有严肃性的法律吧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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